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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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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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核查意见
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依据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李彤律师、蔡顺梅律师和吴冕之律师担任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正)》的相关规定,就新
华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除特别说明外,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
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
声明均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3 年 3 月 21 日,新华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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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核查意见
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并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公告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已
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
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
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
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定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2.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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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签署
页)
本核查意见于 2022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李 彤
蔡顺梅
吴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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