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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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 4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 4
二、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问题 ………………………………………………………. 6
第二节 签署页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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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22 年 1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核发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2〕16 号《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为此,本所根据《审
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所在
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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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1.2 根据募集说明书,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发
行人正积极推进办理相关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
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回复】
一、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一)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
经核查,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表已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交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
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通过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
政审批局预审;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组织召开专家
评审会,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出具评估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之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常州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次募投项目
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赛蓝环保”)已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毕环境影响
报告表,并提交至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
(二)后续流程
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前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综合业务(备案、环评、施工许可)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并结合赛蓝环保出具的说明及访谈相关
经办人员,环评批复需履行的流程主要如下:
序号 需要履行的流程 完成时间
1 环评机构与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 已签订
2 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编制完成
3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 已审核通过并上报
4 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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