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家悦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万家悦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万家悦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195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7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万家悦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公告依据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万家悦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开放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3 日
开放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3 日
开放转换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3 日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 2022 年 3 月 23 日,含当日)起进
入封闭期,暂停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期
-1-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共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自 2022 年 3 月 23 日起(含该日)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故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
未来基金管理人对销售对象作出调整的,将提前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
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或非直销销售
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2-
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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