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事会成花瓶 独立董事会取而代之?

未来5年内,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呈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管治布局,企业运作的民主化、独立性将大大增强,上市公司将出现“三大革命”,即股权革命、经理层革命和董事会革命,职业经理和独立董事脱颖而出并走俏,而由股权变动引起的董事、经理的频繁变更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又显得日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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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大举措,它为上市公司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将大大地健全和改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它和监事会一道,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内外监控的完善体系,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

中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对上市公司建立一种来自体外的监控机制,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而监事会目前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内部监督,起到平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股东、公司职工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前者是外控为主,后者是内控为主,两者不排斥、不矛盾、不会相互削弱和取代。

经济学界认为,中国属于政府主导和银行、证券市场结合型的经济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在实施初期,由于政府主导力量的强大推动,银行和证券市场的资金大量输入企业,带动经济超常规发展,经济发展速度竟高于德国、日本等银行资本主导型的模式,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企业在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和风险十分巨大,上市公司更是问题和风险的堆积区。

监事会独木难支

上市公司国有股大而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没有或者少有为股东谋利的意识,高层管理人员一是操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合法地为个人谋利。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下滑,但高管人员的薪酬却大幅上升,2001年高管人员年薪平均达13万元/人,比2000年8万元/人的平均值上升了50%,2001年巨亏15亿元的ST科龙,其高管人员年薪最低300万元/人,最高达700万元/人,股东为他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二是高管人员听命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听命于地方政府,上市公司成了大股东、地方政府“圈钱”的机器。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家控股、母公司控股型企业。从法律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监事会,高管人员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再经董事会、监事会选出主要负责人。实际上,由于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占有绝对优势的提名投票权和投票数量,因此控股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选任具有决定性作用,高管人员的“帽子”实际上系于控股股东身上,怎能”不听话”?

三是监事会虽然具有监督董事会守法遵规运行情况的职能作用,但他们首先考虑的自己是员工身份,而少有考虑自己是股东或其他股东身份的利益,当董事会的决策对他们有利、对员工有利时,他们则放弃、忽略股东利益,或者串通一气损害所有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加强外部监控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大举措,它为上市公司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将大大地健全和改善董事会治理结构,它和监事会一道,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内外监控的完善体系,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中国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这些规定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身份的独立性,明确规定了7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它和监事会有着以下区别:

在选任(聘)程序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区别在于: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上市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独立董事对公司监事的聘任或解聘问题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予公告。在薪酬、津贴方面,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提议后,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不公开发表意见。而监事的薪酬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在职责作用方面,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6项特别职权,其中有4项是监事会不具备的: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其判断依据。二是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四是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独立发言权,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回收欠款的问题,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需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必须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告。这些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5项职权中,有两项是独立董事没有明确规定具备的。一是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会的这两项突出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守法遵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他们是否依法按章按程序办事,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职工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职工利益,而强调股东利益,监事会可以监督。

独立董事仍需发展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有较多的相同的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这些职权都是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具备的,两者只要在工作中依法依规对各自监督的重点展开工作,双方一般不会出现矛盾冲突。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人员结构不尽人意,而独立董事人才队伍匮乏,一些上市公司主要请名人、退休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独立董事,有的独立董事兼职单位过多,其工作精力和时间无法保证,有的独立性不够,有的专业性不够,有的责任心不强。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地、充分地履行职责,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摸索。

未来5年内,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呈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管治布局,企业运作的民主化、独立性将大大增强,上市公司将出现“三大革命”,即股权革命、经理层革命和董事会革命,职业经理和独立董事脱颖而出并走俏,而由股权变动引起的董事、经理的频繁变更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又显得日趋重要。

(作者为《湖南城市广播电视报》社副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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