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头”举手表决方式值得A股借鉴

笔者认为,“数人头”的举手表决方式值得A股借鉴。港股私有化过程中,拟私有化上市公司的要约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非独立股东,在私有化股东大会上无投票权。05%、未超10%门槛,两项都达到私有化条件,但唯独卡在人头数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74名股东赞成票未过半数。

由刘銮雄、陈凯韵控股的华人置业在12月17日进行私有化表决,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74名股东,有64人反对,只有10人赞成,比率只有约13.5%。由于公司在百慕大注册,须获得人头票过半数赞成才可通过,因此私有化议案被否决。笔者认为,“数人头”的举手表决方式值得A股借鉴。

港股私有化过程中,拟私有化上市公司的要约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非独立股东,在私有化股东大会上无投票权。私有化议案需要独立股东赞成超75%、反对不超10%;对于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和BVI(英属)的上市公司,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求通过“数人头”举手表决,现场参会股东一人一票、超过半数以上支持私有化决议方能生效。

华人置业股东大会表决私有化议案,出席的独立股东赞成票占出席股数约89.2%、超过75%的最低门槛,反对票占独立股东总股份比例4.05%、未超10%门槛,两项都达到私有化条件,但唯独卡在人头数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74名股东赞成票未过半数。

内地股东表决基本遵循资本多数决。按2018年《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正因为资本多数决,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大股东凭借持有股份数量优势,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引发A股上市公司诸多治理难题。

一股一票并非天经地义。从公司发展历史来看,早期公司一开始并非实行一股一票,而是一人一票。从目前百慕大等域外一些公司章程来看,股东表决方式主要包括一人一票的举手方式,以及一股一票的投票方式等两种表决方式,而且一般默认的表决方式是一人一票,除非有合乎数量或合资格股东等提请需要一股一票表决。再从内地《公司法》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方式可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特色安排,其中当然包括一人一票。

目前A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退市(私有化)的规定或存漏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上市公司私有化方式,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交易要求,终止上市。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私有化或要约收购导致退市,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更无需“数人头”表决方式通过,只需接受要约的股东持股被要约方收购之后,在外流通股比例不符合股权分布红线要求,上市公司就可退市,这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尤其有些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刚好处于流通股占10%或25%的临界位置,控股股东等发出要约收购,即便只有1名股东愿意出让1股,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就不符合上市条件,就需终止上市,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私有化方式,要约收购若可能触及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的,需先经过独立股东表决通过才能发出要约,表决方式包括“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两种表决方式。“一股一票”投票表决方式,要求参会独立股东有四分之三表决权通过、反对的不超10%;对“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要求应有过半人头数同意。再推而广之,在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表决中,同样可引入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当然,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也可能存在漏洞,比如大股东在私有化之前,提前让一些人头持有部分股票,此前港股市场就发生过此类“种票事件”。应该说,任何表决方式都并非十全十美,但只要A股某些场合能实施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那么中小股东参与表决的积极性就会大幅提高,再加上目前表决基本都采取网络表决方式,尤其证券账户实名制的严格实施,即便大股东等想搞几个人头户提前“种票”,估计效果也不大。

每日经济新闻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455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