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掀减持套现潮,五招教你合法减持!

不论是主板还是新三板,大股东减持套现都值得关注。回头看看新三板首例大股东减持案。去年11月,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奥美格(430406)的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特别要说的是,股东违规减持除了会受到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的监管外,此事对公司股价或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在减持的时候,该注意什么呢?

不论是主板还是新三板新三板上市的股票可以交易吗,大股东减持套现都值得关注。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止今年8月除,共有113份跟“减持”字眼有关的公告,共涉及69家新三板公司,其中27份为不减持公告。

其中今年出现减持的创新层公司有18家。对比去年同期,共有30份公告,其中11份为减持公告,19家为不减持公告。

其实减持这个事本无可厚非,毕竟企业上新三板的目的就是为了钱。

目前新三板流通性较差,大量公司几乎没有交易,严格来讲,大股东只要合法减持也没有什么,但如果违规违法减持,那就是大事了!

春晓君查看全国股转系统监管公告发现,仅9月1日至9月9日,股转系统针对股东违规减持发布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就有近10份。

据统计,这些违规减持股东多是触犯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比如有限合伙股东减持华丽达8天后披露且在披露日再度减持、鑫航科技董事长两次减持套现540万未披露等。

另有,董事长减持酷买网未及时披露、持股公司两次减持新涛科技未披露等,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那么收到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股转系统要求,当事人也就是违规减持的股东,在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新三板上市的股票可以交易吗,向股转公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不再违反股转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另外,部分涉事挂牌公司,还须在收到决定书后二个转让日内,在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决定书后的相关情况。

看上去处罚不太严重是吗?回头看看新三板首例大股东减持案。去年11月,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奥美格(430406)的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证监会针对当事人开出总计120万元的罚款。

特别要说的是,股东违规减持除了会受到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的监管外,此事对公司股价或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在减持的时候,该注意什么呢?

1.新三板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可卖哪些)

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

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可卖多少?)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什么情况下不能卖)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信披要求有哪些?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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