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高新”)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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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刊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高新橡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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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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