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326907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23层

                      联系方式:010-833268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毕宗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23层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塞力医疗”)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54,331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次发行已于2020年8月完成。公司聘请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担任本次发行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

据相关规定,信达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0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文件查阅等方式尽责完成持

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塞力医疗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除日常沟通外,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定期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检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持续督导期间,塞力医疗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违规事项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持续督导期间,塞力医疗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等事项;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持续督导期间,塞力医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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